福建省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
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专有性: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独占享有,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。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排他的专有权,其他人若想使用该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。
2.地域性: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领域内有效,不具有域外效力。权利人要想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他国的法律保护,必须依有关国际条约、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,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该国获得知识产权。
3.时间性: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,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。超过法定期限,该知识产权消灭,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,人们可以自由使用。
4.客体的非物质性: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,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,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。
5.双重性:知识产权通常既有某种人身权(如签名权)的性质,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。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,它只保护财产权,不保护人身权。
以上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,希望能够帮助到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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